甘肅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應急預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全省應急預案主要包括省、市(州)、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以及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社區)等應急預案。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按照省級統建、市縣統用的原則,省應急管理廳統籌全省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編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同時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
需要新增或刪減專項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組織編制。
鄉鎮(街道)應結合轄區風險因素特點,編制總體應急預案,人口相對較少、突發事件風險較為單一的鄉鎮(街道),可以將總體應急預案與專項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結合本區域實際組織編制應急預案。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根據有關標準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組織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村(社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簡明實用的應急預案。
第九條?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可以結合自身職責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并及時更新。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單位根據需要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由有關負責人牽頭,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以及有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二)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形成風險評估和資源調查報告;
(三)廣泛征求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廣泛聽取相關方面意見,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做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社區)等應急預案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四)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進行內部合法性審核;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應急預案體例的規范性、要素的完整性、規定的合理性及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等進行論證。
第三章 ?審批、發布、備案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專家論證結論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并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
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序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
部門應急預案由本部門會議審定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審定并印發。
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急預案由其管理機構審批并印發。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急預案經本單位或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由本單位或社會組織印發。
村(社區)應急預案由村(居)民委員會審定并印發。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在應急預案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急預案備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部門(行業、領域)、所屬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社區)等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四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發布后,編制單位應做好預案解讀、宣貫培訓、推動實施等工作,及時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掌握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確保相關人員熟悉響應程序、應急職責、處置措施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以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月、全國消防日、國際減災日等為載體,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免費發放宣傳品等途徑和形式,廣泛開展應急預案宣傳。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完善應急演練制度,通過崗位練兵、桌面推演、專項演練、綜合演練等形式,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開展演練,通過演練檢驗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鍛煉應急隊伍,提升實戰水平。
第二十一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村(社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以先期處置、轉移避險、自救互救為重點內容的綜合演練。
地震、洪澇、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其他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場所建設。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應突出指揮協調、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應急處置、裝備配備、應急保障等重點環節加強演練評估,提出完善應急預案、推動應急準備、健全應急機制、強化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演練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各級各類應急演練的評估指導。
第五章 ?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提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1次,其他應急預案評估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實施。應急預案評估可通過應急預案演練、應急救援行動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風險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經評估認為變動情況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經報請審批單位同意后可暫緩修訂。延期修訂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響應程序、主要處置措施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意見采納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健全應急預案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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