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防震減災“四個納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防震減災工作要求,壓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持續強化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縱深推進“平安張掖”建設,不斷提升防震減災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防震減災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考核工作由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具體實施。
第五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隊伍建設、監測預報、震害預防、應急救援、公共服務等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考核細則中明確。
第六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四季度,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考核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日常考核。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考核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區人民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做好相關記錄;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考核細則,對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防震減災責任、協調開展有關工作、指導督促本系統防震減災工作、相關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檢查,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做好相關記錄。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查。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抽查縣區和部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本年度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工作內容、上級交辦的臨時性工作和有關部門檢查督查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等情況,按好、較好、差進行綜合評價。
(三)年終自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年度目標責任書及其考核細則,對本年度防震減災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等情況進行自評,形成防震減災工作自評報告,于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考核前報送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現場考核。每年12月,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年度目標責任書和考核細則,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現場核實、隨機走訪等方式,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進行現場考核,形成考核意見。考核組對考核意見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五)綜合評議。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的日常考核、年中督查、現場考核結果,由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加減分項等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六)結果通報。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并抄送市委組織部。
第八條?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根據日常考核、年中督查、現場考核情況按一定比例換算得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10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級。
第九條?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條?對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防震減災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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